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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江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作者:奧斯恩凈化 發表時間: 瀏覽量:1997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有效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和揚塵污染定義】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因各類建設工程施工、建(構)筑物拆除、裝飾裝修、預拌混凝土和砂漿生產、物料運輸與堆放、公共場所和道路保潔、養護綠化、礦產資源開發與加工、碼頭作業、秸稈焚燒等活動以及地面裸露產生粉塵顆粒物對大氣所造成的污染。


第三條【防治原則和治理體系】揚塵污染防治應該堅持依法治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共防共享的原則,構建政府主導、部門監管、企業自律、公眾參與的治理體系。


第四條【政府職責】市、縣(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在財政預算中列明揚塵污染防治經費,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責任考核范圍。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對本轄區內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并協助市、縣(區)有關主管部門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市、縣(區)有關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協調和督促有關主管部門履行管理職責,并負責對工業企業物料堆場(倉庫)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工程施工、建(構)筑物拆除、裝修裝飾、市政工程施工、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建設用地裸露地面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負責市政公用設施、公共場所和城市道路保潔綠化、生活垃圾處理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公路、港口、碼頭、車站等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維修、拆除、清掃保潔、綠化等作業以及上述范圍內的物料堆場和裸地停車場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運輸砂石、水泥、煤炭、渣土、泥漿、瓷泥等物料車輛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施工及施工范圍內的建(構)筑物拆除、河道等水域管理范圍內砂場、物料堆場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礦產資源開采、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采石取土場作業和違反土地管理的建(構)筑物拆除、未確定建設單位的建設用地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業生產活動和秸稈等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中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城鄉規劃、林業等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宣傳和技術推廣責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有關揚塵污染防治的環境保護宣傳工作,并積極推廣防治揚塵污染技術的應用和研發。倡導和推行綠色施工和清潔生產,有效節約資源并提高廢棄物利用率,發展循環經濟。


第七條【監督機制】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揚塵污染防治的投訴、舉報工作制度。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統一的投訴和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接受公眾對揚塵污染的投訴和舉報。接受投訴和舉報的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核查處理并向社會公布處罰結果,對投訴人和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對實名投訴和舉報的,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和舉報人。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應當支持符合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鼓勵、支持行業協會制定揚塵污染防治規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監督管理


第八條【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的制定與實施】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揚塵污染防治要求,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實施方案并組織落實;依法加強揚塵污染監管,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施工許可等審批環節督促責任單位完善揚塵污染防治方案,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確定揚塵污染防治費用。


第九條【網格化監督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全面覆蓋、責任到人的原則,實行市、縣(區)、鎮(街)、村(社區)四級網格化監管,明確各級網格監管對象、監管責任人、監管任務和職責。

各級網格責任主體發現本級網格內揚塵污染行為或者接到相關報告后,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對不屬于本級管轄的,要及時移送,并配合相關主管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條【揚塵污染重點防治區域】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特定區域環境保護和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劃定揚塵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加強對城市建成區等人口密集區域的揚塵污染防治管理。

揚塵污染重點防治區域內應當采取限時施工、增加圍擋和密封設施等嚴格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條【重點揚塵污染源名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城市大氣質量管理的要求,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單,將施工工地揚塵防治納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疇,確定并公布本行政區域內重點揚塵污染源名錄。

被列為重點揚塵污染源的單位應當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不得破壞、擅自拆除或者閑置,并保證其正常運行和數據真實有效、實時傳輸。


第十二條【巡查制度與聯動執法機制】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揚塵污染執法力度,組織建立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相關主管部門之間的聯動執法機制,依法懲處揚塵污染違法行為。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可以通過現場檢查、自動監測、遙感監測、無人機巡查、遠紅外攝像等方式,加強對揚塵污染的日常監督。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檢查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隱瞞、拒絕或者阻撓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揚塵污染應急預案】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揚塵污染應急措施納入大氣污染應急預案。在揚塵污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或者揚塵污染達到應急預案規定的條件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大氣污染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

根據應急需要,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管職責的相關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職責分工,采取責令有關施工單位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建(構)筑物拆除施工等應急措施。


第十四條【揚塵污染監控與信息共享】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揚塵污染納入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網,加強對揚塵污染的監控;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監管網絡系統,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實行信息聯網共享。


第十五條【揚塵污染信息公開】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揚塵污染信息。

被列入重點揚塵污染源名錄的責任單位應當依法公開排放信息。


第十六條【揚塵污染失信懲戒】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揚塵污染違法行為的不良記錄納入信用管理體系,并通過公共信用平臺依法依規公開共享,對嚴重違法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



防治措施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職責】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在提交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應當包括揚塵污染的評估和防治措施;

(二)根據工程總量等因素,將揚塵污染防治經費列入工程造價,實行單列支付;

(三)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制定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四)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五)監督施工單位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監督監理單位落實揚塵污染防治監管責任;

(六)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建設的,進行臨時綠化、鋪裝或遮蓋;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施工單位職責】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具體的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在方案中明確施工工地周圍的保潔責任區,施工單位保潔責任區為施工工地圍擋范圍內;

(二)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應急方案和揚塵污染防治費用支出明細預算,建立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實施情況臺賬;

(三)確保揚塵污染防治經費??顚S茫坏门灿茫?/span>

(四)在施工工地出口或者其他顯著位置設置揚塵污染防治公示牌,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監理單位職責】監理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納入監理范圍,對施工單位揚塵設施設置和防治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理,結合工程特點在監理規劃中提出監理措施。對施工單位未按照揚塵污染防治方案施工的,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并及時告知建設單位和相關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建設工程施工防塵措施】建設工程施工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規定:

(一)在施工工地配備揚塵污染防治管理人員,按日記錄包括覆蓋面積、出入洗車次數及持續時間、灑水次數及持續時間等內容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實施情況;

(二)施工工地邊界按照規范設置硬質、連續的密閉圍擋(墻)并進行維護,采取覆蓋、灑水、噴霧、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等防塵措施;不具備條件設置圍擋(墻)的,采取有效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三)保持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清潔,不得有泥漿、泥土和建筑垃圾;出入口內側設置混凝土撓搗的洗車設施和沉淀池,配備高壓沖洗裝置;不具備條件設置混凝土撓搗的洗車設施和沉淀池的,設置車輛沖洗設施,確保駛離工地的機動車沖洗干凈;

(四)施工工地的出入口、材料堆放和加工區、生活區、主干道等區域采用混凝土硬底化、鋪設礁渣、礫石或者其他功能相當的材料,并輔以灑水、噴灑抑塵劑和設置自動噴淋、噴霧系統等措施;

(五)施工工地專門設置集中堆放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場地,并于四十八小時內清運干凈;不能及時清運的,采取密閉式防塵網(布)遮蓋、定期噴灑抑塵劑或灑水等措施;運輸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采取全密閉運輸方式,運輸車輛按照規定路線行駛;

(六)土石方、地下工程、拆除和爆破等易產生揚塵的工程作業時,采取灑水、濕法施工等措施;施工作業產生泥漿的,設置泥漿池、泥漿溝,確保泥漿不溢流,廢棄泥漿采取全密閉運輸方式,運輸車輛按照規定路線行駛;

(七)在施工工地使用袋裝水泥或者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采取封閉、降塵等有效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八)城市區域內施工工地安裝揚塵視頻監控設備,實時監控工地施工揚塵管理和出場車輛沖洗情況;建筑面積五萬平方米以上工地還應當安裝顆粒物在線監測設備,揚塵監控、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主管部門聯網實現數據信息共享;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一條【房屋建筑施工及建(構)筑物拆除防塵措施】房屋建筑施工及建(構)筑物拆除除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要求外,還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一)建筑施工腳手架外側設置符合標準的密目防塵網(布)等有效揚塵污染防治設施,拆除時采取灑水、噴霧等防塵抑塵措施;

(二)樓層內、腳手架、高空平臺等進行建筑垃圾清理,采取灑水、噴淋等防塵抑塵措施,并密封清運,禁止高空拋撒;

(三)城市規劃區內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水穩混合料和預拌砂漿;

(四)在不影響施工安全的情況下,對被拆除的建(構)筑物進行灑水或者噴霧;

(五)建(構)筑物拆除后的待建工地,需要移交施工單位的,應當及時移交;未能及時移交的,防塵工作由建設單位負責實施。


第二十二條【道路和管線鋪設防塵措施】道路和管線鋪設施工除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的相關要求外,還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一)實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業時,采取灑水等有效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二)采取分段開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已回填的溝槽,應當進行覆蓋或者采取灑水等有效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三)使用風鉆挖掘地面和清掃施工現場時,應當進行灑水降塵;

(四)路面開挖后應當及時回填,未及時回填、硬化的路面應當進行鋪裝或者遮蓋。


第二十三條【物料運輸防塵措施】運輸砂石、水泥、煤炭、渣土、泥漿、瓷泥、垃圾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

運輸車輛應當依法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作業場所,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第二十四條【物料堆場防塵措施】貯存工業堆料、建筑堆料、工業固體廢棄物、建筑渣土、建筑垃圾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采用密閉倉儲設施或者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配備噴淋或者其他抑塵設備。

生產用原料等干散貨需要頻繁裝卸作業的,應當在密閉車間進行;堆場露天裝卸作業的,應當采取灑水、噴淋等防塵抑塵措施。

采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應當在裝卸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抑塵設施。

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應當實施分區作業,并采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防塵抑塵措施。


第二十五條【城市道路保潔及露天公共場所防塵措施】城市道路保潔作業應當達到國家或本市市容環境衛生作業質量標準。城市主干道路應當采用機械化清掃作業,其他道路逐步推廣機械化清掃等低塵作業方式;采用人工方式清掃的,應當采取灑水等有效的抑塵措施;在干燥、污染天氣等容易產生揚塵的氣象條件下,應當增加城市道路灑水、噴霧頻次。

廣場、公園、停車場、車站、市場等露天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參照前款規定進行清掃保潔,防止揚塵污染。


第二十六條【裸露地面責任主體】城市建成區內的裸露土地,按照下列規定確定責任人進行綠化,不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采取地面硬化或者覆蓋等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單位范圍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居住區內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其管理單位負責;沒有管理單位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三)市政道路、公共綠地、河道范圍內的,由行使管理職權的單位負責;

(四)儲備土地的,由土地儲備管理機構負責;

(五)空閑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六)其他區域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二十七條【礦山防塵措施】礦產資源開采、加工、礦山環境治理項目等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露天開采、加工礦產資源采取灑水、噴淋、集中開采、運輸道路硬化、綠化等措施;

(二)礦山企業對采礦場、排巖場等場地的運輸道路進行鋪裝或者硬化處理,并及時清掃、灑水;

(三)排巖優先采取外圍排巖、及時綠化的作業方式,作業時采取灑水、噴淋等措施;

(四)尾礦區、排巖場采取設置圍檔、覆蓋防塵網(布)、復綠等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條【農業生產防塵措施】農業生產者在秸稈處理等農業生產活動中應當根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引導開展綠色生產,防治揚塵污染。


第二十九條【特定風力停止作業規定】氣象預報風力達到四級以上時,應當停止下列施工或者作業:

(一)建設工程土方作業;

(二)建(構)筑物拆除和爆破作業;

(三)道路和管線鋪設中灰土混合攪拌;

(四)綠化土地平整、換土、原土過篩等作業;

(五)礦山露天開采、加工作業。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重點揚塵污染源逃避監管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以破壞、擅自拆除或者閑置自動監測設備及其配套設施的方式逃避監管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一條【拒絕接受監督檢查和弄虛作假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以拒絕進入現場等方式拒不接受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拒不執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或者建(構)筑物拆除施工等應急措施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施工單位拒不執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或者建(構)筑物拆除施工等應急措施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建設單位對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未采取防塵措施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六項規定,建設單位未對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覆蓋的,或者未對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未建立工作臺賬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施工單位未建立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臺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未采取防塵措施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和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二十二條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要求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六條【物料運輸未采取防塵措施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運輸砂石、水泥、煤炭、渣土、泥漿、瓷泥、垃圾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運輸、未配備衛星定位裝置,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三十七條【物料堆場未采取防塵措施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物料堆場未采取密閉、圍擋、噴淋等防塵抑塵措施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第三十八條【礦山未采取防塵措施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礦山開采等企業未按照要求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第三十九條【按日連續處罰】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和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規定,進行工程施工或者貯存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等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主管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四十條【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和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給予處分。


05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陽江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送審稿)》起草說明


為貫徹落實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精神,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依法推動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的地方立法支持和保障,陽江市人大常委會將《陽江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列入2020年度立法計劃。2020年7月,陽江市生態環境局按照立法工作程序啟動立法工作,委托廣東技術師范大學作為技術支撐單位協助起草《條例》,并開展了資料收集、調研座談、現場考察、修改匯總等工作,形成了《條例》(送審稿)。現對《條例》(送審稿)的起草工作說明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目前陽江揚塵污染防治方面存在的問題,需要通過立法來解決。這些問題主要包括:

1.部分職能部門職責不夠明確。相關立法對部分職能部門在揚塵污染防治方面的職責并未作出明確規定,不利于這些職能部門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2.部分職能部門無行政執法權。相關立法未賦予部分職能部門在揚塵污染防治方面的行政執法權,針對揚塵污染行為不能進行處罰,只能對揚塵污染行為進行管理和監督,揚塵污染防治效果大打折扣。

3.揚塵污染定義不清。雖然相關立法明確了揚塵污染的內涵,但其范圍有待進一步界定,這樣職能部門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更具針對性。與此同時,在進一步界定揚塵污染的范圍時,應當認識到并非所有的揚塵都屬于污染。

4.上位法操作性有所欠缺。雖然在揚塵污染防治方面已有相關法律法規,但是操作性仍有所欠缺。目前陽江的揚塵污染來源主要為工地施工、物料運輸、郊區稻草秸稈焚燒等。針對這三種源頭,應該進一步細化施工單位、運輸車輛所在單位等主體在揚塵污染防治方面的需采取的措施。

5.缺乏聯合執法機制。各個職能部門在揚塵污染防治方面的職責應當予以區分,但是在監管與執法方面不可避免存在交叉或者重疊。此情形下則應設立聯合執法機制,確保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順利開展,行政執法有效推進。

6.宣傳和動員不夠。揚塵污染防治的宣傳和動員力度不夠,主要表現為部分施工單位或者企業尚未深刻認識到揚塵污染防治的作用和意義,有必要加強宣傳,讓施工單位和企業都能認識揚塵污染防治的重要性。

因此,通過制定《條例》進一步推動陽江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開展,建立揚塵污染防治常態化機制,進一步改善空氣質量,非常有必要。


二、立法依據和起草過程

本《條例》在起草的過程中,以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以及廣東省的地方性法規作為依據;同時,較多的參考了廣東省內以及其他省市有關揚塵污染防治的立法文件。

(一)依照和參考的法律法規

1.作為依據的法律法規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3)《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4)《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

(5)《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6)《廣東省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試行)》

2.作為參考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7)《潮州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8)《佛山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9)《揭陽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10)《肇慶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11)《宿遷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12)《十堰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13)《焦作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14)《濮陽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15)《聊城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16)《晉中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17)《宜昌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18)《鹽城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19)《德州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20)《江門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21)《梅州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22)《深圳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23)《中山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24)《河北省揚塵污染防治辦法》

(25)《上海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26)《蘇州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27)《武漢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28)《貴陽市大氣污染防治辦法》

3.其他文件資料

(29)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5修訂)釋義(揚塵相關條文)

(二)起草過程

1.制定工作方案;

2.成立《條例》立法工作領導小組;

3.落實資金保障;

4.詢價和委托廣東技術師范大學協助起草工作;

5.召開小型座談會和實地調研;

6.起草并形成《條例》草案初稿;

7.形成《條例》草案的征求意見稿;

8.廣泛開展征求意見。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征求相關單位和部門意見;召開征求意見的座談會,由市人大法工委、市人大環資委、市政府各部門、民主黨派、社會團體等參加,并反饋書面意見;梳理匯總相關單位和部門、民主黨派、社會團體等組織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意見,修改完善;同時匯總社會公眾意見,修改完善;此外組織專家論證,形成專家論證意見,并根據專家建議,修改完善;最后形成草案送審稿;

9.報送市政府。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參考借鑒了廣東省內同類立法的體例結構,設五章共四十一條。

第一章總則,共七條。內容包括: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和揚塵污染定義、防治原則和治理體系、政府職責、部門職責、宣傳和技術推廣責任、監督機制。

第二章監督管理,共九條。內容包括: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的制定與實施、網格化監督管理、揚塵污染重點防治區域、重點揚塵污染源名錄、巡查制度與聯動執法機制、揚塵污染應急預案、揚塵污染監控與信息共享、揚塵污染信息公開、揚塵污染失信懲戒。

第三章防治措施,共十三條。內容包括:建設單位職責、施工單位職責、監理單位職責、建設工程施工防塵措施、房屋建筑施工及建(構)筑物拆除防塵措施、道路和管線鋪設防塵措施、物料運輸防塵措施、物料堆場防塵措施、城市道路保潔及露天公共場所防塵措施、裸露地面責任主體、礦山防塵措施、農業生產防塵措施、特定風力停止作業規定。

第四章法律責任,共十一條。內容包括:重點揚塵污染源逃避監管法律責任、拒絕接受監督檢查和弄虛作假的法律責任、施工單位拒不執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或者建(構)筑物拆除施工等應急措施的法律責任、建設單位對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未采取防塵措施的法律責任、施工單位未建立工作臺賬的法律責任、施工單位未采取防塵措施的法律責任、物料運輸未采取防塵措施的法律責任、物料堆場未采取防塵措施的法律責任、礦山未采取防塵措施的法律責任、按日連續處罰、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共一條。規定了生效日期。


四、《條例》解決的主要問題及說明

(一)《條例》明確了立法目的

1.有效防治揚塵污染;

2.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

3.保障公眾健康;

4.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二)《條例》明確了適用范圍和揚塵定義

1.適用于陽江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監督管理。

2.揚塵污染,是指因各類建設工程施工、建(構)筑物拆除、裝飾裝修、預拌混凝土和砂漿生產、物料運輸與堆放、公共場所和道路保潔、養護綠化、礦產資源開發與加工、碼頭作業、秸稈焚燒等活動以及地面裸露產生粉塵顆粒物對大氣所造成的污染。

(三)《條例》明確了揚塵污染防治原則和治理體系

1.堅持依法治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共防共享的原則;

2.構建政府主導、部門監管、企業自律、公眾參與的治理體系。

(四)《條例》明確了政府和部門職責

1.明確了市、縣(區)人民政府在其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職責;

2.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對本轄區內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并協助市、縣(區)有關主管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3.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市、縣(區)有關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4.明確了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交通運輸、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水行政、發展改革、財政、城鄉規劃、林業等主管部門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職責(《條例》第5條)。

(五)《條例》注重技術推廣,強化教育宣傳

政府應當加強有關揚塵污染防治的環境保護宣傳工作,積極推廣防治揚塵污染技術的應用和研發。倡導和推行綠色施工和清潔生產,有效節約資源并提高廢棄物利用率,發展循環經濟(《條例》第6條)。

(六)《條例》注重監督機制的建立

《條例》規定,市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揚塵污染防治投訴、舉報工作機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符合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制定揚塵污染防治規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條例》第7條)。

(七)《條例》注重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及揚塵污染應急方案的制定和實施

1.《條例》規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揚塵污染防治要求制定實施方案并組織落實;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施工許可等審批環節督促責任單位完善揚塵污染防治方案、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確定揚塵污染防治費用(《條例》第8條)。

2.《條例》規定政府應當將揚塵污染應急措施納入大氣污染應急預案。在揚塵污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或者揚塵污染達到應急預案規定的條件時,相關部門應啟動應急預案并責令施工單位采取應急措施(《條例》第13條)。

(八)《條例》建立網格化監督管理機制

《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揚塵污染防治進行網格化管理,實行市、縣(區)、鎮(街)、村(社區)四級網格化監管。各級網格責任主體發現本級網格內揚塵污染行為或者接到相關報告后,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不屬于本級管轄的應要及時移送(《條例》第9條)。

(九)《條例》確立揚塵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和重點揚塵污染源名錄

1.《條例》規定,為了加強對城市建成區等人口密集區域的揚塵污染防治管理,政府可根據需要劃定揚塵污染防治重點區域。該區域內應當采取限時施工、增加圍擋和密封設施等嚴格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條例》第10條)。

2.《條例》規定,有關部門應結合城市大氣質量管理的要求,確定重點揚塵污染源名錄;會同其他相關部門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單,重點揚塵污染源單位應當安裝和運轉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并且與有關部門聯網(《條例》第11條)。

(十)《條例》建立巡查制度與聯動執法機制

《條例》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的聯動執法機制,提高執法效率。此外,相關部門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并采用高新技術加強對揚塵污染的日常監督和現場檢查(《條例》第12條)。

(十一)《條例》建立揚塵污染監控和信息共享、揚塵污染信息公開機制

1.《條例》規定,有關部門應將揚塵污染納入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網,加強對揚塵污染的監控;其他相關部門應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監管網絡系統,并與有關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實行信息聯網共享(《條例》第14條)。

2.《條例》規定,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揚塵污染信息,被列入重點揚塵污染源名錄的責任單位應當依法公開排放信息(《條例》第15條)。

(十二)《條例》建立揚塵污染失信懲戒制度

《條例》規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將揚塵污染違法行為的不良記錄納入信用管理體系,并依法公開共享,對嚴重違法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條例》第16條)。

(十三)《條例》明確了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的職責

1.《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將揚塵污染防治經費列入工程造價、要求投標人制定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明確施工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監督施工單位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等職責(《條例》第17條)。

2.《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履行制定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應急方案、揚塵污染防治費用支出明細預算、建立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實施情況臺賬等職責(《條例》第18條)。

3.《條例》規定,監理單位應對施工單位揚塵設施設置和防治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理,并提出監理措施。未按相關要求施工的,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并及時告知建設單位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條例》第19條)。

(十四)《條例》明確了建設工程施工防塵措施

《條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應當包括以下防塵措施:施工工地邊界按照規范設置硬質、連續的密閉圍擋(墻)并進行維護,采取覆蓋、灑水、噴霧、分段作業、擇時施工;保持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清潔,不得有泥漿、泥土和建筑垃圾;施工工地的出入口、材料堆放和加工區、生活區、主干道等區域采用混凝土硬底化、鋪設礁渣、礫石或者其他功能相當的材料,并輔以灑水、噴灑抑塵劑和設置自動噴淋、噴霧系統;施工工地專門設置集中堆放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場地,并于48小時內清運干凈;不能及時清運的,采取密閉式防塵網(布)遮蓋、定期噴灑抑塵劑或灑水;土石方、地下工程、拆除和爆破等易產生揚塵的工程作業時,采取灑水、濕法施工等措施(《條例》第20條)。

(十五)《條例》明確了房屋建筑施工及建(構)筑物拆除防塵措施

《條例》規定,房屋建筑施工及建(構)筑物拆除不僅要遵守《條例》第20條的規定,同時還要針對其施工的特殊性采取特定的揚塵污染防塵措施,切實做到降塵抑塵(《條例》第21條)。

(十六)《條例》明確了道路和管線鋪設防塵措施

《條例》規定,道路和管線鋪設除應滿足《條例》第20條相關規定,針對特定的工序還應采取特定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條例》第22條)。

(十七)《條例》規定了物料運輸和物料堆場防塵措施

1.《條例》規定,運輸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等措施防止物料遺撒,同時運輸車輛應當依法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此外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作業場所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條例》第23條)。

2.《條例》規定,貯存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采用密閉倉儲設施或者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配備噴淋或者其他抑塵設備;生產用原料等干散貨需要頻繁裝卸作業的在密閉車間進行;堆場露天裝卸作業的,應進行灑水、噴淋;采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應當在裝卸處配備吸塵、噴淋等設施;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應當實施分區作業,并采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防塵抑塵措施。(《條例》第24條)。

(十八)《條例》規定了城市道路保潔及露天公共場所防塵措施

《條例》規定,城市主干道路應當采用機械化清掃作業,其他道路逐步推廣機械化清掃等低塵作業方式;采用人工方式清掃的,應當采取灑水等有效的抑塵措施;在干燥、污染天氣等容易產生揚塵的氣象條件下,應當增加城市道路灑水、噴霧頻次。露天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參照前述規定進行清掃保潔,防止揚塵污染(《條例》第25條)。

(十九)《條例》規定了裸露地面責任主體

《條例》以單位、居住區、市政道路、公共綠地、河道、儲備土地、空閑土地以及其他區域為標準對城市建成區內的裸露土地進行劃分,并確定責任人,由責任人進行綠化;如不具備綠化條件的,應采取地面硬化或者覆蓋等有效防塵措施(《條例》第26條)

(二十)《條例》規定了礦山防塵措施

《條例》規定,礦產資源開采、加工、礦山環境治理過程中應采取灑水、噴淋、集中開采、運輸道路硬化、綠化、設置圍檔、覆蓋防塵網(布)等防塵措施(《條例》第27條)。

(二十一)《條例》規定了農業生產防塵措施

《條例》規定,農業生產者在秸稈處理等農業生產活動中應當根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引導開展綠色生產,防治揚塵污染(《條例》第28條)。

(二十二)《條例》規定了特定風力停止作業制度

《條例》規定,氣象預報風力達到四級以上時,應當停止建設工程土方、建(構)筑物拆除和爆破、道路和管線鋪設中灰土混合攪拌、綠化土地平整、換土、原土過篩、礦山露天開采、加工等作業(《條例》第29條)。

(二十三)《條例》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

1.規定了重點揚塵污染源逃避監管、被檢查單位或個人拒絕接受監督檢查和弄虛作假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條例》第30條、第31條)。

2.規定了建設單位對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未采取防塵措施的法律責任(《條例》第33條)。

3.規定了施工單位拒不執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或者建(構)筑物拆除施工等應急措施、未建立工作臺賬、未采取防塵措施的法律責任(《條例》第32條、第34條、第35條)。

4.規定了物料運輸、物料堆場、礦山未采取相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條例》第36條、第37條、第38條)。

5.規定了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條例》相關條款規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有關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條例》第39條)。

6.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和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條例》第40條)。

(二十四)規定了《條例》的生效日期

最后一條規定了本《條例》的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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