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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遷市2022年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作者:奧斯恩凈化 發表時間: 瀏覽量:2086

  宿遷市人民政府印發《宿遷市2022年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制定加強土壤污染系統治理等22條工作措施,以鞏固提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更高標準打好凈土保衛戰。詳情如下:

宿遷市2022年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為深入貫徹實施《土壤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條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加強我市土壤和地下水生態環境保護,做好全市2022年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堅持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穩中求進總基調,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管控存量、嚴控增量,堅持方向不變、力度不減,進一步摸清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狀況,完善聯動監管制度,鞏固提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更高標準打好凈土保衛戰。全市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穩定在93%以上,重點建設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

  二、工作任務

  (一)深化土壤污染源頭防控

  1.加強土壤污染系統治理。構建監管體制完善、責任機制明確、協調配合密切的土壤環境綜合管理體系。堅持將土壤污染防治與大氣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統籌部署、綜合施策、整體推進。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環境》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落實新、改、擴建項目“三同時”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開發區、新區、園區管委會負責落實。以下工作均需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開發區、新區、園區管委會負責落實,不再列出)

  2.推進農用地土壤鎘等重金屬污染源頭防治。根據《關于印發〈江蘇省農用地土壤鎘等重金屬污染源頭防治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蘇環辦〔2021〕322號)和《關于扎實推進農用地土壤鎘等重金屬污染源頭防治行動的通知》(蘇環辦〔2021〕318號)要求,2022年3月底前,依法依規將符合條件的排放鎘等有毒有害大氣、水污染物的企業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6月底前,制定工作方案,督促對大氣污染物中的顆粒物按規定實現在線自動監測,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2022年底前,完成首批礦區歷史遺留固體廢物排查任務并編制治理方案。(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農業農村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部門配合)

  3.推進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隱患排查。根據有毒有害物質排放等情況,在已有123家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基礎上,動態更新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按照《重點監管單位土壤污染隱患排查指南(試行)》有關要求,督促未完成隱患整改企業加快完成隱患整改,新納入的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在一年內開展隱患排查工作,2021年下半年納入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的96家企業,于2022年底前完成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急管理局等部門配合)

  (二)強化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

  4.全面落實農用地安全利用措施。制定2022年度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計劃,明確行政區域內安全利用類耕地和嚴格管控類耕地的具體管控措施,以縣區(功能區)為單位全面推進落實。強化土壤和農產品協同監測與評價,動態更新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對優先保護類耕地,加大保護力度,確保其面積不減少、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依法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對安全利用類耕地,分類分區分級精準施用技術措施,鞏固提升安全利用成效;對嚴格管控類耕地,依法劃定特定農產品嚴格管控區域,嚴禁種植特定農產品,有序采取種植結構調整、生態休耕、退耕還林還草等措施,有效管控風險。加強糧食收儲和流通環節監管,杜絕重金屬超標糧食進入口糧市場。(市農業農村局牽頭,市生態環境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配合)

  5.開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自評估。建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季報制度,每季度結束后3日內各縣區(功能區)統計上報市農業農村局。及時開展夏熟和秋熟作物監測,監測數據分別于7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報市農業農村局。12月啟動當年度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核算工作,各縣區(功能區)于12月20日前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自評估報告報市農業農村局、生態環境局。(市農業農村局牽頭,市生態環境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部門配合)

  (三)強化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

  6.加強土壤污染高風險在產企業和遺留地塊管控。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工作的通知》(蘇環辦〔2021〕250號)要求,2021年6月底前納入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的企業,以及重點行業企業用地調查確定的高風險在產企業和遺留地塊,在2022年底前全部實施風險管控;新納入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的企業,自納入后一年內實施管控措施。(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配合)

  7.開展遺留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在重點行業企業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基礎上,按照《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對從事過有色金屬冶煉、化工、電鍍、制革等行業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從事過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的關閉搬遷遺留地塊繼續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8.嚴格落實暫不開發利用污染地塊管控措施。對重點行業企業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發現的高風險歷史遺留地塊,按照暫不開發利用地塊管理要求,實施制度性或工程性管控措施,防止污染擴散,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識,發布公告,督促土地使用權人定期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監測;對存在污染擴散風險的地塊,應責令土地使用權人及時采取有效污染物隔離、阻斷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針對重點行業企業用地調查發現的僅存在地下水污染物超標的遺留地塊,各地生態環境部門應組織開展溯源監測,排查污染原因,立即采取措施切斷污染源,防止污染物的進一步擴散。(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配合)

  (四)強化建設用地安全利用

  9.依法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以用途變更為“一住兩公”(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地塊為重點,依法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風險評估,未完成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前不得辦理用途變更手續。對列入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的“一住兩公”地塊,根據供地時序,制定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計劃,提前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配合)

  10.強化污染地塊聯動監管。合理規劃污染地塊用途,從嚴管控農藥、化工等行業中的重度污染地塊規劃用途,確需開發利用的,鼓勵用于拓展生態空間。積極支持各地將位于敏感區域及周邊的污染地塊修復為公共綠地。各地自然資源部門對列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不得作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不得辦理土地征收、收回、收購、土地供應以及改變土地用途等手續。依法應當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或風險評估而未開展或尚未完成的地塊,以及未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地塊,不得開工建設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市生態環境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牽頭,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工業和信息化局、行政審批局等部門配合)

  11.定期開展重點建設用地安全利用率核算。充分利用重點行業企業詳查的成果,結合國土空間規劃,保障重點行業企業地塊安全利用。建立重點建設用地安全利用核算工作機制,每半年開展一次重點建設用地安全利用率核算,核算結果報送省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發現問題及時整改,確保全年重點建設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嚴守“住得安心”底線。(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生態環境局各自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加強地下水污染防治

  12.全面開展地下水環境狀況調查評估。開展全市地下水環境狀況調查,進一步組織對全市地下水重點污染源及周邊的地下水環境風險隱患進行全面排查工作,開展重點采樣監測,掌握地下水環境質量狀況,科學評估風險水平,構建地下水環境污染防控長效機制。按國家要求,開展化工園區地下水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工作,基本掌握化工園區及周邊地下水環境質量狀況,推動建立化工園區地下水環境監測網。(市生態環境局牽頭)

  13.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區監管體系。開展地下水污染源荷載評估、地下水脆弱性評估、地下水污染現狀評估,落實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劃定,實施地下水污染分區管理、分類防控,明確環境準入、隱患排查、風險管控等差別化環境管理要求。(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水利局等部門參與)

  14.繼續推進地下水環境質量達標。開展地下水監測井規范化整治,加強地下水環境風險排查及管控。針對國家地下水環境質量考核點位,分析地下水環境質量狀況,按照“一井一策”方案,針對非地質背景導致未達到水質目標要求的,及時采取管控或治理措施,推進地下水環境質量達標。(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水利局等部門配合)

  (六)加強監測監管

  15.健全土壤環境監測網絡體系。完善國控、省控土壤環境監測網絡體系,以重點監管單位、工業園區、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飲用水源地、農田面源污染、交通干線等為重點,在實現監測點位縣(市、區)(功能區)全覆蓋的基礎上動態評估土壤環境質量長期變化趨勢。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根據《工業企業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技術指南(試行)》要求,開展自行監測,生態環境部門應依法對重點企業及園區周邊土壤和地下水開展監測。按照“十四五”期間至少完成一輪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周邊監測的要求,2022年底前,各地完成周邊監測單位數量不低于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總數的40%,加快構建化工園區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監控預警體系。(市生態環境局、農業農村局各自按職責負責)

  16.開展土壤污染防治專項執法檢查。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原則,對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法定義務履行情況、涉鎘等重金屬排污單位重金屬排放情況等開展專項執法檢查。加強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地塊監管,嚴厲打擊污染地塊違法違規開發行為。(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配合)

  (七)加強能力建設

  17.提升執法能力。加強移動源監管能力建設,提升土壤和地下水環境污染執法裝備水平,配備便攜式污染檢測儀器、無人機、探地雷達等設備。常態化開展生態環境執法土壤和地下水專項培訓。建立多部門聯合執法機制,依法加強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全過程監管。(市生態環境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農業農村局、應急管理局各自按職責分工負責)

  18.加強中央資金項目儲備工作。根據《關于印發〈中央生態環境資金項目儲備庫入庫指南(2021年)〉的通知》(環辦科財〔2021〕22號)要求,對接幫扶技術單位,組織開展項目申報工作,3月底前制定“十四五”項目儲備計劃,年底前完成儲備入庫。定期對中央土壤資金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核查,督促項目單位規范推進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及時撥付已完工項目的資金。(市財政局、生態環境局各自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保障措施

  19.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土壤和地下水等議事協調機制作用,建立目標任務落實市級有關部門協同推進的橫向機制和“市級推進、區縣落實”的縱向機制,加強協調督導,定期會商督辦,推進各項工作任務高質量高標準完成。(市生態環境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農業農村局各自按職責負責)

  20.強化資金保障。積極開拓資金渠道,鼓勵社會資本積極參與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用好用足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資金,規范資金使用程序,發揮資金效益。(市財政局牽頭,市生態環境局、農業農村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部門配合)

  21.強化評估考核。將土壤污染防治重點工作事項納入污染防治攻堅體系,圍繞攻堅目標指標、重點任務等進展情況定期調度和評估。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重點建設用地安全利用率”兩個剛性指標納入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指標體系,強化考核結果運用。(市生態環境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農業農村局各自按職責負責)

  22.強化宣傳引導。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工具和文化陣地,加大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宣傳力度,積極做好群眾引導工作,形成群策群力、群防群治的濃厚社會氛圍。(市生態環境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農業農村局各自按職責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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